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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谭建宏与被告沅江中合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宏,沅江中合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谭建宏,男。委托代理人李晓庭,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沅江中合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跃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建宏与被告沅江中合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建宏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建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谭建宏承担。审判长  曾建荣审判员  李德保审判员  李婧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