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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黄山派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派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024-2���申请执行人黄山派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吕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明波,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继兵,董事长。本院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作出的(2013)屯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3920元,未执行到位11342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屯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