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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雄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叶文成和李彩华、李熏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文成,李彩华,李熏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执字第12号申请人叶文成,男,1951年2月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被执行人李彩华,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被执行人李熏煌(又名李运华),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原告叶文成诉被告李彩华、李熏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4)韶雄法乌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等部门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本执行案已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韶雄法执字第12号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凤山审判员  游 波审判员  黄承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铭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