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修恒兰与海阳市东村街道西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修恒兰被执行人:海阳市东村街道西八里庄村民委员会上述双方当事人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231.00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0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31.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海执字第449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洪波审判员 杨东学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