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滕君梅与周海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君梅,周海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滕君梅。委托代理人陆福经,南宁市兴宁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海经。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君梅诉被告周海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君梅于2015年6月5日以被告周海经下落不明难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君梅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君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8.5元,减半收取2389.25元,由原告滕君梅负担。审 判 长 蒋铁滔审 判 员 马宇清人民陪审员 林学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彭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