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彭本喜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捷和必盛制造厂、捷和必盛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本喜,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捷和必盛制造厂,捷和必盛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彭本喜。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捷和必盛制造厂。法定代表人郑文浩。被执行人捷和必盛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捷和必盛制造厂、捷和必盛国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 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强(兼)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