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福强、卢凤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福强,卢凤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910号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西滨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陆本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营,系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部职员。委托代理人吕春,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强。被告卢凤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福强、卢凤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己结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雪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思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