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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福强、卢凤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福强,卢凤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910号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西滨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陆本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营,系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部职员。委托代理人吕春,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强。被告卢凤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福强、卢凤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己结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雪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思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