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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知秀与江共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知秀,江共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周知秀,女,1956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江共和,男,1949年9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祁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共和赔偿申请执行人周知秀损失81,225.8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50元。但被执行人江共和至今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共和所有的座落在祁东县洪桥镇祁丰路508号的门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虹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