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文飞,黄曦与冯志洪,冯敏达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608号原告(反诉被告):徐文飞,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反诉被告):黄曦,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亚平,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婉静,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反诉原告):冯志洪,男,1953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冯敏达,男,1989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燕南,是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涛,是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文飞、黄曦与被告冯志洪、冯敏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文飞、黄曦及被告冯志洪于2015年6月5日各自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徐文飞、黄曦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冯志洪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409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37055.46元(被告冯志洪已预交),由被告冯志洪承担。审 判 长 曾婉慧审 判 员 杨卫红人民陪审员 陈燕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