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刑执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殷静嵩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静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1156号罪犯殷静嵩,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3日作出(2001)通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殷静嵩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罚金70000元。本院分别于2004年6月、2007年6月、2012年4月为殷静嵩减刑1年6个月、1年6个月、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殷静嵩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7个月11天。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殷静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静嵩减去余刑6个月27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