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宋某,天一城工人。被告王某,邢台市海辰砖瓦机械厂工人。委托代理人郝明勋、宋秀华,邢台市正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树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