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5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宋明宇与王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宇,王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756号原告宋明宇。被告王然。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宇与被告王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明宇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明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明宇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家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付艳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