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仪法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程周君等人与魏昌全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周君,程晓海,程小洲,程小金,程小国,魏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仪法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程周君,女,汉族,生于1951年3月2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申请执行人:程晓海,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申请执行人:程小洲,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程小金,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申请执行人:程小国,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28日,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被执行人:魏昌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6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0)南中法民终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昌全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昌全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魏昌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仪陇县支行621***195账号内的存款29838元扣划至仪陇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焱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