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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4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A3-253号,实际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多伦道225号。法定代表人刘瑞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十四经路荣泰公寓12-901号。法定代表人李相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和平区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和民二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0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或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金贵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代理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