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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巧荷与吕永周、张小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巧荷,吕永周,张小芳,永康市永洲工具厂,陈发明,吕永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王巧荷。被执行人:吕永周。被执行人:张小芳。被执行人:永康市永洲工具厂。法定代表人:吕永周。被执行人:陈发明。被执行人:吕永鸿。申请执行人王巧荷与被执行人吕永周、张小芳、永康市永洲工具厂、陈发明、吕永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制作的(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7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金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