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建光、王树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宋建光,王树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8号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16号。法人代表人段力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厚子才,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光,男,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树常,男,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建光、王树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以被告答应近期付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2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3356元,其余3356元及保全费22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艳人民陪审员 郝晶晶人民陪审员 赵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相文飞幸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