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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王祥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军,丁志方,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36-1号申请执行人:王祥军。被执行人:丁志方。被执行人:丁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祥军与被执行人丁志方、丁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49332.26元。经查被执行人丁志方现在部队服役,愿每月支付6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丁梅暂未发现有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1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代理审判员  张凯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