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安照元与吴化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照元,吴化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709号原告安照元,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化田,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开功,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照元诉被告吴化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照元未在法定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孙燕燕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