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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安照元与吴化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照元,吴化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709号原告安照元,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化田,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开功,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照元诉被告吴化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照元未在法定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孙燕燕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