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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申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武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申字第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某。再审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武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武某2003年结婚后,申请人工资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和孩子的上学及医疗费用,而被申请人的工资除部分用于偿还贷款外,全部存了起来。为此申请人在二审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询被申请人的存款并依法分割,但二审法院以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线索不符合调取证据的要求为由未进行调取,所以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2.申请人在二审明确的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要求法院依法查询并分割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但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却没有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支持属于遗漏了申请人诉讼请求。据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请求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法院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邯郸银行等多家银行调取武某的存款情况,因其没有提供充分线索,不符合调取证据的要求,所以二审法院未依据张某的申请调取证据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已对张某的请求作出处理,不存在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形。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雅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