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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商诉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支行与徐州维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徐州金瑞窗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支行,徐州维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徐州金瑞窗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亚亚防撬门有限公司,孟利,孟宪勤,苗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诉保字第00045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经济开发区黄河西路2号。诉讼代表人朱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海波,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州维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32号。被申请人徐州金瑞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麦楼村,三汉路北侧。被申请人江苏亚亚防撬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黄集村。被申请人孟利。被申请人孟宪勤。被申请人苗玉华。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徐州维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徐州金瑞窗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亚亚防撬门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亚亚防撬门有限公司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北京路西、珠江路北的房产,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其资信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亚亚防撬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北京路西、珠江路北的房产(权证号: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31×××××、3×××××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