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韦叶芳与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叶芳,蒋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巍商初字第589号原告:韦叶芳。被告:蒋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叶芳与被告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