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玉环县圆润轴承有限公司与玉环领航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圆润轴承有限公司,玉环领航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591号原告:玉环县圆润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冬娇。被告:玉环领航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琳。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圆润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领航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原告玉环县圆润轴承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