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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陈丹,酉阳县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陈丹,酉阳县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7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酉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81号。法定代表人谢彦杰,该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00914717-2。委托代理人邓建,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丹,女,1992年1月1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酉阳县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汽车贸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城南社区四组。法定代表人冉爱明,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68622791-1。委托代理人冉飞,男,1986年12月8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工行酉阳支行诉被告陈丹、酉阳县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工行酉阳支行称被告已经还清所有本息,并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71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承担,退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711.5元。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