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瑞康塑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办三桥村第二村民小组及第三人西安科迪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瑞康塑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办三桥村第二村民小组,西安科迪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046号原告西安市瑞康塑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渭新区三桥老街163号。注册号610140100000550。法定代表人张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积德,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办三桥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谢银绪。第三人西安科迪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浪琴湾7幢1单元1003室。法定代表人曾佑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志英,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瑞康塑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办三桥村第二村民小组及第三人西安科迪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瑞康塑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650元,原告自行负担650元。审 判 长 王 琦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