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皋刑初字第00209号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89********,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住泰兴市古溪镇古溪东路**号。被告人肖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28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检调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崇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于2015年2月21日19时许,无驾驶资格驾驶苏F3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妻邵某),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790KM与如皋市磨头镇塘湾村二十六组东西水泥路交叉路口非机动车道处,与逆向由北向南行驶的由被害人沈某丙(男,1935年2月15日生,殁年80岁)驾驶的自行车相碰撞,致沈、邵受伤,后被害人沈某丙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3月5日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丙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邵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甲、沈某乙、邵某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理化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肖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从轻、从宽处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钱柳琦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