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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厉雪儿与岱山县佳得堡餐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厉雪儿,岱山县佳得堡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1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391-2号申请执行人厉雪儿。被执行人岱山县佳得堡餐厅,住所地岱山县。经营者孙戎。申请执行人厉雪儿与被执行人岱山县佳得堡餐厅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岱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岱劳仲案字(2015)第010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厉雪儿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岱山县佳得堡餐厅经营者孙戎名下有坐落于岱山县高亭镇美好家园6幢105室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该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岱山县佳得堡餐厅经营者孙戎名下坐落于岱山县高亭镇美好家园6幢105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岱字第××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岱山县佳得堡餐厅经营者孙戎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忆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夏健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