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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怀根与罗杰刑附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罗怀根,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罗怀根,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罗杰,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怀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杰刑附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杰尚在服刑期间,其家中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罗怀根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珙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七项的执行。终结本次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