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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新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张发功、张云功等与阜阳市宏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功,张云功,张艳功,阜阳市宏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新民初字第23号原告张发功。原告张云功。原告张艳功。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戚黎婷,常州市武进区博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阳市宏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三皇社区。负责人王军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升路630号。负责人陈宝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秀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尹茹芯,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发功、张云功、张艳功诉被告阜阳市宏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及史维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史维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依法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史维峰的起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中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发功、张云功、张艳功及三原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戚黎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茹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阳市宏瑞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发功、张云功、张艳功共同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63419.8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最高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皖K×××××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我公司投保了最高赔偿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存在超载,违反了安全装载规定,依合同应加扣免赔10%;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所描述的情况,事发时死者在我公司承保的车辆上被第三者的车撞倒,死者应为车上人员,应当按照该车所承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进行赔偿。被告阜阳市宏瑞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18时左右,单罗须(另案处理)驾驶豫D×××××轻型普通货车沿常州市武进区211县道(嘉东线)东半幅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Km+100m处时,因疏于观察前方路面上的情况,将在向由史维峰驾驶的停放在事发路段道路东侧的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上装载货物的张月功(居民身份证号码××)撞倒,致张月功受伤后经120救护人员到场确认已当场死亡,轻型普通货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单罗须弃车逃离现场,后于次日到公安机关自首。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单罗须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史维峰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月功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皖K×××××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均登记在被告阜阳市宏瑞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最高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皖K×××××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最高赔偿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两车均投保了不计免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驾驶员史维峰系被告阜阳市宏瑞运输有限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又查明,死者张月功系原告张发功、张云功、张艳功的胞兄,除该三个原告外,张月功无其他继承人;事发前张月功暂住在本区;为处理事故赔偿等事宜,原告方支出了一定数额的交通费,也有相应的误工损失;单罗须一方的赔偿义务,已由原告方与之协商赔偿完毕。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尸体检验报告、火化证、暂住证、身份关系证明、交强险保单、第三者责任险保单等书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张月功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作为其近亲属的三个原告,依法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其所承保的车辆存在超载以及死者应为车上人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张月功死亡前暂住在本区,本院按城镇居民标准核算其死亡赔偿金。综上,本院对三原告因其近亲属张月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而造成的损失予以确认如下:死亡赔偿金650760元、丧葬费25639.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000元、家属误工费2100元。以上损失合计730499.5元,应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110000元;另尚须确定扣除单罗须所驾车辆所应承担的交强险限额,其余部分由被告阜阳市宏瑞运输有限公司按事故责任赔偿;对于其中符合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部分,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意见中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阜阳市宏瑞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行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发功、张云功、张艳功因其近亲属张月功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家属误工费等损失计人民币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发功、张云功、张艳功上述损失中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家属误工费等损失计人民币153150元。两款合计2631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发功、张云功、张艳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发功、张云功、张艳功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发功、张云功、张艳功。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中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霁月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赔偿清单死亡赔偿金32538*20=650760元丧葬费25639.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000元家属误工费3人*70元*10天=2100元以上损失合计730499.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53150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