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庞某与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994号原告庞某。委托代理人黄振乐,横县校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黄常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韦祖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