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71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焦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静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某某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1日生一女孩焦某。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原告曾于2014年6月份起诉离婚,后在亲人劝说下撤诉,但被告没有悔改,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焦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至焦可欣满18周岁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焦某某未作答辩。原告王某某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1日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焦某某未到庭质证,视为默认。被告焦某某未提供证据。对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1日,原、被告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09年10月11日生一女孩焦某。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无充分理由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今后只要双方多沟通,相互关心,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仍可成为一个幸福和谐美满的家庭。鉴于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故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勇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