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法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种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泽法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种某。委托代理人严向龙,洪泽县东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原告种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种某诉称:2002年10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种明璞,现在洪泽县高良涧镇中心小学读书。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唐某离婚。被告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种明璞,现在洪泽县高良涧镇中心小学读书。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现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种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子女状况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夫妻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种某与被告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种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中华人民陪审员 陈加宽人民陪审员 严 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