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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4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崔兰勤与黄立维、高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547号原告崔兰勤,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黄立维,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高国伟,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崔兰勤与被告黄立维、高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阎彤审判员陈永华人民陪审员李爱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