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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调确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光礼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光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调确字第00037号申请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运通,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凡,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滑集信用社职工。申请人:崔光礼,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民族,汉族,农民,住址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杨子全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崔光礼与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11月26日经滑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崔光礼自愿于2014年11月30日前向滑集信用社还清3万元的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勤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