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金某与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10号原告金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郑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退回25.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65.0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审 判 长 韦薇人民陪审员 陈娜人民陪审员 周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