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与邓文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邓文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937号原告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娟,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自青,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文海,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了原告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邓文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于2015年6月4日以被告邓文海不在家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牧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