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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行审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浙江致中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浙江致中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建行审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钱晓华。被执行人浙江致中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潇。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4)16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4)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3年9月,浙江致中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占用建德市杨村桥镇绪塘村7679平方米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有建筑物占地面积504平方米、建筑面积504平方米。所占土地6623平方米为耕地,976平方米为园地,建有建筑物占地面积424平方米、建筑面积424平方米,位于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杨村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0平方米为住宅用地,建有建筑物占地面积80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位于村庄用地范围内,属于允许建设区,符合杨村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浙江致中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7679平方米土地,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424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80平方米建筑物,并处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599平方米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每平方米25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0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91175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7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缴纳罚款人民币191175元。201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5)第4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中责令浙江致中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7679平方米土地、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424平方米建筑物及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80平方米建筑物的内容,不符合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2014)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浙江致中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7679平方米土地、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424平方米建筑物及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建德市杨村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邵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