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式美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式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64号罪犯李式美,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30日作出(2005)云中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式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27127.98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式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李式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式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部分履行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顾送款少、狱内消费低,并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狱内收支消费台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式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部分履行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并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证明其暂无全部履行民事赔偿的能力,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为严重暴力犯,依法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监狱在提请时已对该犯的减刑幅度予以从严,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式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