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万涛与彭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X,彭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306号原告万X,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冯作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X,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原告万X与被告彭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晓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林昊、人民陪审员肖文全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作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X诉称,原、被告系包办婚姻,2005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在X市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6年3月8日生育一子彭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今已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以上,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彭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原、被告承担一半。被告彭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他人介绍认识恋爱,2005年12月8日在X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3月8日双方生育一子彭XX。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各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8月被告彭X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都江堰市X镇X社区、都江堰市X镇人民政府、都江堰市X镇X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从原告万X提供的证据证实,2014年8月被告彭X离家出走,至今未满两年。且因被告彭X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主张的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确认。故对原告万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本院为稳定婚姻关系,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万X与被告彭X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万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晓丽代理审判员 林 昊人民陪审员 肖文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