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栗民调确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帮菊与申请人李松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帮菊,李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栗民调确字第00009号申请人曹帮菊。申请人李松涛。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了曹帮菊、李松涛健康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化轩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曹帮菊、李松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经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李松涛向曹帮菊赔礼道歉;二、李松涛赔偿曹帮菊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2091元(其中603元从李松涛五月份工资中直接拨给曹帮菊,由广得公司四号井财务室凭协议书办理);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不得再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曹帮菊与申请人李松涛于2015年5月6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化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龚正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