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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商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潘经伦与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经伦,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444号原告:潘经伦。委托代理人:XX,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荆江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6478512-7。法定代表人:韩国用,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经伦与被告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经伦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潘经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经伦撤回对被告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潘经伦负担。审判员  颜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严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