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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中法刑二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梁某某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刑二终字第100号原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居住地新兴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兴县看守所。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云新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某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伟林撤回上诉。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灿明审 判 员  陈伟扬代理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绍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