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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秋花与范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花,范京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250号原告张秋花,女,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范京伟,男,汉族,1983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花诉被告范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秋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党生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易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