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艾某某诉被告陕西大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塞财富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陕西大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塞财富购物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艾某某,1973年9月23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城法院隔壁。被告陕西大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塞财富购物中心。住所地:安塞县城前街体育场财富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康义,系公司董事长。原告艾某某与被告陕西大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塞财富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艾海梅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艾某某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永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姬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