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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执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忠原与孙磊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原,孙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00884号申请执行人吴忠原,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孙磊磊,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颍上县。现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向被执行人孙磊磊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德琴、李晓山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1款、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磊磊坐落在颍上县慎城镇溪园怡景小区5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6月5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孝华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邵修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