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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470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榆德、李骁、马静波与被告童波、孙美霞、刘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470原告李榆德。原告李骁。原告马静波。被告童波。被告孙美霞。被告刘德林。本院受理原告李榆德、李骁、马静波与被告童波、孙美霞、刘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童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童波工作单位和住址都在府谷县,申请将本案移送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刘德林工作单位和住址均在榆林市榆阳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童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管辖权不在本院,故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童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文庆代理审判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高文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