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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执异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卢军浩与杨雅仙、郑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雅仙,郑盛,卢军浩,王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异字第1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杨雅仙。异议人(被执行人)郑盛。申请执行人卢军浩。被执行人王海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军浩与被执行人王海平、杨雅仙、郑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雅仙、郑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杨雅仙、郑盛称,2012年9月17日兰溪市公证处对出借人卢军浩、借款人王海平、抵押人杨雅仙、郑盛之间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的借款抵押协议进行了公证,并作出(2012)浙兰证民字第1086号公证书。后因王海平逾期未还款,卢军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2月10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金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300万元借款为集资诈骗款,因此兰溪市公证处作出的(2012)浙兰证民字第1086号公证书有错误,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异议人杨雅仙、郑盛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是:(2014)浙金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一份、兰溪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受案回执一份、(2013)金兰执民字第1513号执行通知书一份、(2012)浙兰证民字第1086号公证书一份。本院查明,2012年9月17日被执行人王海平向申请执行人卢军浩借款人民币300万元,被执行人杨雅仙、郑盛提供自有的房产作抵押,三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书,并向兰溪市公证处申请公证,该处作出(2012)浙兰证民字第108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因王海平逾期未归还,经卢军浩申请,兰溪市公证处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浙兰证民字第1258号执行证书。卢军浩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4年12月10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金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海平向卢军浩所借的300万元为集资诈骗款。本院认为,兰溪市公证处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2)浙兰证民字第1086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因其内容涉及集资诈骗犯罪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本院应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浙江省兰溪市公证处(2012)浙兰证民字第1086号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