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朱丽华申请执行焦学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华,焦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朱丽华,女,38岁,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焦学祥,男,34岁,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794号朱丽华与焦学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50041.00元,现该执行款项已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0)楚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执行款项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文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钱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