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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光红与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光红,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赵伟,陈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红,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何小舟,重庆缘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叶俊岚,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号7-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孟家院党校内,组织机构代码58284373-6。委托代理人XX远,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黎开伟,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9号环球广场30楼,组织机构代码77485369-9。负责人彭波,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杰,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上诉人王光红,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4)綦法民初字第07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光红,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光红、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光红,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上诉人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由上诉人王光红负担200元,上诉人王光红负担的部分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段晓玲审判员  苏致礼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全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