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唐光福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光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1041号罪犯唐光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5日作出(2003)揭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光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3月12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光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9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9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7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唐光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5年3月15日,罪犯唐光福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1月、2014年8月、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光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光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秀平审 判 员 何 维代理审判员 李美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