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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谭明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明木,曾用名:谭朝升,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7日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4年9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公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明木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如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明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日3村许,被告人谭明木伙同滕色付(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桂B×××××车牌的“海马”牌汽车到柳州市柳南区磨滩路天鹅湖小区2号门岗前,由谭明木在车上等候,滕色付进入天鹅湖小区内,将被害人覃某停放在8栋3单元楼下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430元的“安琪儿小龟王”电动车盗走,后开至柳南区红光小区二区24栋旁停车场存放。当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停车场查获被盗车辆,并将该车发还被害人。2015年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谭明木在柳州市鱼峰区燎源路白云小区中心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明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莫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明木的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明木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本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1430元,已超过数额较大的百分之五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明木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谭明木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明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梁文博附录: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微信公众号“”